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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本想图便利未料酿惨剧 在未交工验收的道路上开车风险大
时间:2014-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合肥道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许多新修道路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然而,部分驾驶员为图便利,常在尚未交付的道路上开车,这其实隐藏着很大的风险。715日,长丰县检察院将徐某的交通事故行为认定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何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案?这起案件又有着怎样的特殊之处?

 2014年6月117时许,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2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义井乡供电所门口时,为图方便,不顾此路尚处于施工阶段还未交工验收,仍从施工方预留的行人出入口驶入。此时正值市民出行的早高峰,在该路段行驶了仅仅数百米后,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便与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迎面碰撞,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人许某当场死亡。长丰县检察院受案后,经调查发现该事故路段系未交工验收路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长丰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面对此类案件的沉痛教训,承办检察官提醒:一是广大驾驶员在选择出行线路的时候要尽量避开处于施工或尚未交工验收的路段,如误驶入尚未交工验收路段,应从最近道口尽快驶出,在驶出过程中应小心驾驶。二是道路施工方在道路施工期间,应设置完整、合理、明显的道路通行指示、警示标识,在各个路口应设置物理隔离装置,防止车辆误入发生事故,要安排流动人员进行巡查,对驶入的车辆及时劝离。行人或驾驶人员不要随意移除隔离装备进入施工中的道路,管理部门对搬离的隔离桩要及时复位。三是要加大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对失职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刘健 朱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