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开展释法说理、矛盾化解、法治宣传,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第二届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公开选任听证员4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职的文化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其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正在担任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的人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如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2.具有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人员;
3.其他具有专门知识且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人员。
(五)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三、任期
听证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听证员的职责及履职保障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意见。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听证员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案件秘密。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履职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选任方式
采取个人报名自荐和商请有关单位推荐方式进行。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网站、长丰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任公告。
(二)接受个人报名。个人报名需提交《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报名表》(见附件),近期二英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或者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各1份,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请用手机登录皖事通APP,搜索“无犯罪记录证明”,点击“因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行业需要”,按照步骤填写个人信息后提交,待公安部门审核后,点击“我的办理”,复制“受理号”,用手机或电脑浏览器地址栏粘贴“受理号”,下载所生成的报告)。
上述报名材料请通过邮件发送到制定邮箱内
(邮箱为:519766724@qq.cm)。报名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格审查及考察。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照选任条件,对参加选任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
(四)确定拟选任人选及公示。综合被考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确定听证员拟选任人选,通过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长丰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正式选任和颁证。根据公示情况,作出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决定,颁发选任证书。选任名单通过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网站、长丰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联系电话:0551-63503659,63503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