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
【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四)】为民办实事 调解定纷争
时间:2021-04-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民办实事 调解定纷争

 

326日上午,长丰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促成当事人签订三方协议,使得三件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宏平等四件与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赔偿执行监督一案中,在对长丰县人民法院不立案执行一案进行监督的同时,注重群众实体利益的实现,在该案的执行中主动介入,力促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达到了多边共赢的效果。

黄宏平等四件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均系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大窑村小窑村民组居民。2018年该四案当事人的房屋因涉及铁路建设被列为征收拆迁范围,由于未与当地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该四户房屋被违法拆迁。黄宏平等四案申诉人历经行政复议,一二审法院行政违法确认、一二审法院行政赔偿判决,省高院再审等诉讼程序,历时两年半的时间,尚未得到政府补偿及行政赔偿。黄宏平等四案申诉人因一审法院未立案执行行政赔偿判决而向我院申请执行监督。

  我院查明,法院未立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在对该四个系列监督案件向法院发出立案执行的检察建议后并未一发了之,而是一直关注该案执行情况。在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后,我院及时介入该案,对当事人双方的行政争议展开实质性化解工作。

通过补充调查及反复多次说服及调解工作,了解到当地政府的拆迁安置政策。四名案件当事人在与检察院干警反复沟通中增加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他们愿意把真实诉求和想法向检察官倾诉。历经多次协商,四案达成三方调解协议意向,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保障四名案件当事人享受与当地群众同等拆迁政策的待遇。

    20213月,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努力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经与法院及三方当事人再次协商、调解,于326日上午,在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会议室,四名案件当事人中的三名与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签订调解协议,三名案件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另一名案件当事人因故未来参加,调解工作还在进行中。

该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也为行政机关消除了潜在的信访问题,真正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司法公平公正,达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我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为民办实事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