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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长丰县院一月内纠正两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时间:2018-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长丰县检察院驻长丰县看守所检察室发挥检察官监区巡视优势,认真履行派驻检察职责,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发现2名在押人员的刑期计算错误,并及时联系原审法院,监督纠正了刑期的计算错误。

        在押人员刘某原系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在其入监后,长丰县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在询问其情况时,刘某竟说不清楚自己刑满释放的时间。为此,检察官调取了原审判决书、撤销缓刑的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发现撤销缓刑的法院未将其缓刑判决前刑事拘留的32天时间予以扣除。查清事实后,该院驻所检察室当即建议撤销缓刑法院予以纠正,并将32天刑事拘留时间折抵刑期。

        董某因盗窃犯罪,先后于201573日至717日、201745日至55日被刑事拘留,后都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因董某传讯不到案,20171031日,经长丰县院批准逮捕,并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同年1213日,董某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投案,当日,其被临时羁押在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22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带回执行逮捕。今年418日,长丰县法院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71213日起至2018511日止,扣除了201745日至5531天的刑事拘留时间。在法院到长丰县看守所向董某宣布判决时,长丰县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发现判决书未将董某201573日至717日的15天时间扣除。发现这一情况后,该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立即联系本院的侦监和公诉部门调取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起诉材料,确认董某是因一起犯罪事实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起诉和审判的。查清事实后,该院建议法院进行了纠正。